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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电信起诉榆林联通,双方已达成协议

相差几百万元,中国联通没有合作履行清算义务,尽管每年的努力仍未成功,但导致其未能按期在2016年后完成费用的清算。几天前,榆阳法院收到了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的起诉书,被告是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中国联通玉林分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前自愿支付282.7410万元。据了解,中国电信玉林分公司位于长城北路。是榆林市分行的总经理。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位于榆林市高新区,陈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于阳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此案后,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庭审。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表示,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单位的要求,双方签署了框架协议。于2009年4月达成共同建设和共享电信基础设施的协议,达成了关于榆林市共同建设和共享电信基础设施的协议,以及具体的共同建设和共享的协议。服务和结算程序是根据省级公司签署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同建设和共享合作协议执行的。该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合作期限结束后,如果双方没有异议,它将自动延长五年。根据框架协议,双方将每年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签署一份具体的费用结算确认书,并逐年完成对接计算。前几年的计算已按计划完成,但2015年的费用被推迟到2016年7月。双方签署了前10个月的费用结算表,确认中国联通应分别支付7111349元人民币的电信费用和4283939元人民币的费用。由于中国联通。在接下来的两个月中,双方均未签署书面和解声明。在实际业务中,联通应向电信支付1,783,259元,电信应向联通支付880,161元。因此,本年度中国联通应付的累计电信费用为8,894,608元,中国联通应付的电信费用为516.41万元,差额为3,730,508元。中国电信玉林分公司表示,从那时起,中国联通就一直没有合作履行其清算义务,尽管没有实现年度敦促,但导致其在2016年后未能完成费用结算。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申请书》第十四条,本案第十四条,由渔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由于自2015年11月以来解决政策的变化,原告电信榆林分公司与被告联通榆林分公司之间的原始初始合同签署了全年的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894608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人民币516.41万元。金额不正确。双方同意进行更正。 2.达成和解后,2015年1月至10月,被告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向原告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支付7,111,349元,原告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向被告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支付4,283,939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为: 2827410元。被告中国联通玉林分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82,41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双方于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成了共同建设和共同解决。